江西省国内旅行社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旅游局赣旅行管字[2003]09号通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内旅行社申报、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国内旅行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国内旅行社的发展要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扶强做大”的要求,优先发展各重点旅游县(市、区)和尚无国内旅行社的县(市、区)开办的旅行社;优先扶持符合做大做强的旅行社,特别是境外和省外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赣开办的控股旅行社;优先发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办的旅行社。原则上不再审批各级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旅行社。 第三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三)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和部门经 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至少1名; (四)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按规定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10万元质量保护金。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省旅游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拟设立旅行社的企业预留名称登记证明(同一行政区域内,拟申报的旅行社名称不应与 已开办旅行社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三)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旅行社的章程; (五)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专职财会人员的履历表和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符合所在设区市旅行社发展目标; (二)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申报设立国内旅行社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设区市旅游局应当自收到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县级旅游管理部门。 省旅游局原则上在正式受理设区市旅游局申报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批复或通知有关设区市旅游局。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申报设立旅行社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由省旅游局进行批复并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旅行社单纯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应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工作日内,填制《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